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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经营备案(仅销售预包装食品)的实施依据是什么?实施日期是哪天?
阅读:197次 更新时间:2022-12-22

       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作出修改决定,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从事食品生产、食品销售、餐饮服务,应当依法取得许可。但是,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,不需要取得许可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,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”。

       2021年5月31日起,本市将通过“多证合一”方式,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办理“食品经营备案(仅销售预包装食品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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